最高法发布非法集资新修改解释,提高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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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发布非法集资新修改解释,提高入罪标准!
以下是修改的大致内容概述: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据介绍,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出台新的非法集资司法的用意
想必大家一定有目共睹,过去的几年时间内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已经对原有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以一些规定需要完善,且需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做出必要的调整,特别是为了适合当下的司法现状,量刑标准必须做出调整。
这次的调整主要还包括新增了几个非法集资的模式,如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这里的网络借贷主要指的是伪网络P2P平台为主的借贷方式;虚拟币交易是指通过发行虚拟币直接或者变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活动,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虚拟币交易都是非法集资,这两者并不等同。
对于目前非法集资犯罪的规模来看,很多的非法集资平台所涉案的资金已经过亿,甚至于几十上百亿,所以提高了定罪量刑标准也能很好的满足民众苛以重刑的愿望。
总结
非法集资的危害就不再赘述,要避免非法集资骗局最重要的还是投资者自己,拒绝高回报保本的诱惑,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投资项目,谨慎选择投资平台,随时甄别检验平台的真假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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